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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如何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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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公司是指他们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我国境内设立,外资公司的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如何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1、企业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2、对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并公示未报的年度报告,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证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3、对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证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4、对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正不实信息,将相关证明材料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5、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先变更经营地址,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原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若企业经营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的,将企业在原址经营的相关证明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递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6、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收到移出申请后,将通过实地检查、书式检查或第三方审计等形式核实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是否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 网站文章链接

  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根据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对外发布《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2月19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它规定了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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