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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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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在何时何地公之于众;决定作品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2、署名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还包括局部的或全部的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著作权的特征: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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